江西: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流程
事项名称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
设定依据 |
1、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3〕21号)
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3〕17号)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6、《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7、《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
9、《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 |
办理条件 |
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 |
申请材料目录 |
各项目单位应提交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
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4、资源利用与能耗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需附送以下文件:
1、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发改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批复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
办理期限 |
发改部门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核准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或者向上级发改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发改部门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组织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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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我司提供的报告问题导致立项失败,我方将全额退还编撰费用。